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市粮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粮油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粮油竞价交易活动,保障各交易主体网上交易的安全,保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网上粮油竞价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油交易平台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粮油交易平台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粮油交易平台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和监管网上粮油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粮油交易平台组织的网上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和交易主体。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委托方和意向方。
委托方是指依法与粮油交易平台建立委托关系,以在粮油交易平台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另一方发布粮油采购、销售需求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意向方是指根据委托方在粮油交易平台发布的粮油竞价交易公告,报名参加粮油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
竞价交易是粮油交易平台受委托方委托,依照本规则及交易公告要求通过粮油交易平台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竞价交易主要分竞价销售和竞价采购两种形式(包含轮换,代加工,代储,“五优联动”等)。
竞价销售(竞价采购)是指粮油交易平台受委托方委托,按照本规则发布粮油销售(采购)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取得交易资格的意向方(最低意向方人数由委托方自行规定,但不得低于3人),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价优(最高价/最低价)者得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是指意向方必须向粮油交易平台预先交纳的,用于在交易交割中违约或违反公告规定后,保证向委托方赔偿的款项。
交易费保证金是指意向方必须向粮油交易平台预先交纳的,用于在成交之后,保证向粮油交易平台支付交易费的款项。意向方按公告规定进行交纳,并在交易结束后与粮油交易平台按实际交易费结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交易主体必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合法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2、在粮油交易平台注册,并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审核的交易主体。
第九条 委托方的权利
1、委托粮油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组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
2、享受粮油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
3、有权对粮油交易平台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建议;
4、有权指派专人负责审核粮油交易平台拟将发布公告内容。
第十条 委托方的义务
1、按照本规则提供每次交易活动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账户信息,对本单位的交易行为负责,如因丢失或泄露造成的任何损失须自行承担;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公告等相关规定,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4、有义务向粮油交易平台举报影响竞价交易公平的行为。
第十一条 意向方的权利
1、参加粮油交易平台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
2、享受粮油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
3、有权对粮油交易平台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意向方的义务
1、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取得交易资格,交纳交易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
2、接受粮油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公告等相关规定,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4、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账户信息,对本单位的交易行为负责,如因丢失或泄露造成的任何损失须自行承担;
5、若发现或受到威胁、阻挠参加竞价交易活动,或被排挤公平竞价的,有义务向粮油交易平台举报;参与竞价时不得有串标等违规和妨碍正常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6、成交后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四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三条 委托方须向粮油交易平台提供包括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包装、存放仓点、交货地点(方式、时间)、付款方式等正式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方提交相关资料后,由粮油交易平台审核确认后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委托方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应在交易公告截止时间前向粮油交易平台提交书面申请,经粮油交易平台审核确认后,发布补充公告,并延长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意向方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报名信息,由粮油交易平台审核确认后取得对应专场的交易资格。意向方须于报名截止前确保粮油交易平台自有账户的可用资金满足交易公告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截止当日,意向方数达到委托方规定的最低数的,按公告要求开展竞价交易;未达到规定最低数的,则撤销该场交易。
第十八条 竞价前一工作日,委托方须向粮油交易平台提交竞价的起始价。
第十九条 竞价当日,意向方须提前进入竞价室,根据意愿交易数量冻结相应金额的交易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取得相应的报价权限。
第五章 竞价程序
第二十条 同一时段可同时进行多场竞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专场竞价开始后,按交易清单依次进行,每个标的从起始价开始正向或反向竞价,并按约定的幅度递减或递增,每次有效报价的幅度应是报价阶梯的整数倍,允许跳跃式报价。
第二十二条 最高加(减)价幅度是指在交易场次开始之前粮油交易平台预先设定的最高加(减)价幅度限制。
第二十三条 粮油交易平台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唯一应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规定时间内以最优价格成交。
第二十四条 专场竞价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报价的标的,将在首轮竞价结束后,启动第二轮竞价。仍无人报价的,自然撤销该笔交易。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专场竞价结束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自动解冻。
第二十六条 成交方按当次交易公告披露的标准向粮油交易平台交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收取不因合同执行情况发生改变)。交易服务费优先从交易费保证金中扣除,多余部分自动解冻;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解冻前补足。
第二十七条 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于成交方支付完毕交易服务费且履约完毕后,凭交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履约完毕通知书》解冻。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
第二十八条 每个标的竞价结束后,凡竞价成交的,粮油交易平台将盖章后的《成交通知书》传给交易成交双方。成交双方凭《成交通知书》签署《粮油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粮油交易合同》必须于公告披露时间内签署完毕。对于成交后拒绝签署交易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交割
第三十条 标的交割办法,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费用承担等事项,由委托方确定,并由粮油交易平台在交易公告中告知意向方。成交后按原文写入《粮油交易合同》中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成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成交后拒绝签订《粮油交易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交易主体,粮油交易平台有权扣除其与成交数量相对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已经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成交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割的,须在交割期内向另一方提交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做延期、终止处理,否则视同违约。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商务纠纷,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违约责任按《粮油交易合同》及本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粮油交易平台可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参与交易或禁止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
1、在交割过程中存在逾期交割或违约的行为;
2、在竞价时存在阻挠他人参加、串标等违约和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3、其他影响竞价交易公平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交易纠纷发生后,为配合解决纠纷,粮油交易平台将按双方达成的意见或仲裁结果处理已冻结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纠纷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粮油交易平台负责解释与修改,并通过粮油交易平台网站公告和其他必要途径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引用的文件或标准如被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文本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市粮油交易平台)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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