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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一批出让
废旧物资一批出让
标的名称 | 废旧物资一批出让 | ||||
项目编号 | 6-100283 | 挂牌价格(万元) | 1.633500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12-1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8-01-11 |
一、转让标的简况
标的基本情况 | 其他 | 名称 | 计量单位 | ||||||
型号 | 数量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核准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10月26日 | ||||||||
账面价值 | |||||||||
资产评估值 | 1.6335万元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此次处置的标的物均为废旧物资,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所有情况均以现场实物勘察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了解标的物的状况及瑕疵。 2.因标的资产处于转让方办公场所,只接受特定时间现场实物勘察,故现场勘察需在公告公示看样时间前两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看样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看样的,视作放弃报名。 3.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负责任何标的物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4.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的具体情况,且已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是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5.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需承担标的资产的损毁、灭失或者贬值等风险。 6.在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资产须在一周之内拆运完毕,一周即签署成交确认书起算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在规定时间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对剩余未拆运完毕的标的资产进行处置。 7.设备拆装、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要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其完成标的资产的拆运手续后方能退还。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海海关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376号 | ||||||
法定代表 | 沈骊 | ||||||
注册资本 | |||||||
经济性质 | 机关 |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 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转让底价 | 1.633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
受让方条件 | 1.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有效存续时间达10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 2.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相关企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1万元 交纳时间:2017年1月11日15时 | ||
公告内容 | 一、受委托对废旧物资一批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标的出让底价1.6335万元,标的申购(竞买)保证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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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0574-87295169 | 传真 | 0574-87195400 | |||
联系人 | 陈先生 |